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是指企業生產化妝品應當取得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許可證,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單位,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根據《化妝品監督管理條例》(2015版)規定:
第二十六條 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是依法設立的企業;
(二)有與生產的化妝品相適應的生產場地、環境條件、生產設施設備;
(三)有與生產的化妝品相適應的技術人員;
(四)有能對生產的化妝品進行檢驗的檢驗人員和檢驗設備;
(五)有保證化妝品質量安全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條 從事化妝品生產活動,應當向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申請資料進行審核,對申請人的生產場所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化妝品生產許可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準予許可并發給化妝品生產許可證;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不予許可并書面說明理由。
化妝品生產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可以自行生產化妝品,也可以委托其他企業生產化妝品。
委托生產化妝品的,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應當委托取得相應化妝品生產許可的企業,并對受委托企業(以下稱受托生產企業)的生產活動進行監督,保證其按照法定要求進行生產。受托生產企業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強制性國家標準、技術規范以及合同約定進行生產,對生產活動負責,并接受化妝品注冊人、備案人的監督。
相關法規
為進一步加強化妝品生產監管,根據《關于化妝品生產許可有關事項的公告》(2017年12號)規定,
一、自2017年1月1日起,統一啟用《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瘖y品生產企業持有的原《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自動作廢。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未取得《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的化妝品生產企業,不得從事化妝品生產。
三、持有原《全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和《化妝品生產企業衛生許可證》的化妝品生產企業,其2016年12月31日前生產的產品可銷售至有效期結束。
四、自2017年7月1日起生產的化妝品,必須使用標注了《化妝品生產許可證》信息的新的包裝標識。
五、公眾可登錄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的化妝品生產許可信息管理系統,查詢化妝品生產企業的化妝品生產許可證編號、許可項目、生產地址、法定代表人、企業負責人、有效期等相關信息。